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績效,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設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用于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各類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分為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如未專門區分,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表述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
第三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嚴格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自愿申請,嚴格申報、評審程序,堅持評審標準,寧缺毋濫,好中選優。
第四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名額每次不超過5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次不超過10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省市場監管部門和省工信部門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負責研究、確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政策和重大事項,審定獲獎組織名單。
第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設在省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具體工作。省質評辦由省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省市場監管部門和省工信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省發改、教育、工信、財政、生態環境、住建、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海洋漁業、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稅務等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任成員。省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組織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細化評審工作。
(二)組織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
(三)組織制訂(修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 省質評辦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組建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評審組和現場評審組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抽選組成。監督檢查組由相關部門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從來自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關學(協)會和其他第三方機構等組織的有關專家中考核產生,同時吸收省外質量領域的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八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九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注重組織的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方面及遠見卓識的領導、戰略導向、顧客驅動、社會責任、以人為本、合作共贏、重視過程和關注結果、學習改進與創新、系統管理等九大基本理念的貫徹實施,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持續改進和創新驅動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條 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二)在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行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堅持質量第一、綠色發展的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四)申報組織其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有生產產品的申報組織其主導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近3年無不合格記錄,出口產品的組織,其出口的主導產品安全、衛生、環保項目近3年無不合格記錄,近3年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有生產產品的申報組織其主導產品質量近3年無國家法定的質量監管部門省級及以上監督抽查記錄的,申報組織應主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專項抽查。
(五)各項節能指標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六)依法誠信經營,近3年未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較大及以上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
(八)依法納稅,近3年無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所稱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標準的違法行為發生。
(九)近5年無弄虛作假、賄賂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將申報表、自我評價等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市場監管部門。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已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已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繼續提出申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但5年內不再授予提名獎稱號。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所在地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稅務、海關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后簽署資格審查意見,并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報送省市場監管部門。
已獲得設區市級以上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質量獎的組織,可優先推薦上報。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對設區市上報的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對申報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情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書面征求相關省直部門意見,各相關省直部門應按規定時間及時書面反饋并就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提出明確意見。
省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材料復核和有關單位意見,符合申報條件的,形成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連同申報材料的主要數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報組織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如自身發現或發生不符合申報條件情形的,應自發現或發生之日起5日內,主動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省質評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封閉式集中評審或線上評審。材料評審組向省質評辦提交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第十五條 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組織公示情況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組織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參加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不少于20人的材料評審組成員組成。相關部門人員對集體審議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省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和要求,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省質評辦組織監督檢查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檢查組向省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評辦組織進入現場評審組織的高管(管理層代表)進行高層答辯,答辯分值作為評獎的加分項,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省質評辦組織省質評辦成員、材料評審組組長、現場評審組組長和監督檢查組組長對申報組織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監督抽查等情況進行集體審議。按照評審最終得分排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并將相關情況匯總上報省政府。
評審最終得分由專家評審得分與高層答辯得分相加,材料評審得分與現場評審得分按2∶8計算專家評審得分。
第二十一條 聯席會議對獲獎候選組織的有關情況進行評議,參會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投票數與評審最終得分按1∶2計算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為獲獎組織建議名單,未進入獲獎建議名單的候選組織,按綜合得分排前十位的為提名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獲獎(含提名獎)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質評辦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單位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質評辦核實后,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省政府提請召開聯席會議按第二十一條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批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最終獲獎名單。
第二十四條 授予獲獎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獎牌、證書,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并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五條 對我省獲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并直接認定為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授予獎牌、證書和200萬元獎勵,且不占該年度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名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應貫徹新發展理念,結合實際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質量經營模式。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獎牌和證書。偽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賄賂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使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開展形象宣傳時應當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用于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以及其他營利性活動。
被撤銷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自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
第三十條 獲得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環境事件、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標準的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形象宣傳,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并在15日內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參與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經驗分享與推廣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并以創新驅動為動力和以遠見卓識的領導力為引領,不斷創造更具特色的卓越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促進我省廣大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獲獎組織的宣傳力度,深度挖掘、積極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引導更多的組織采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努力追求卓越績效,不斷提升質量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推廣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省市場監管部門預算中安排。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閩政〔20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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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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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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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承辦:福建省大數據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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