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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08-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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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八號

        《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5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四章 生態環境治理與修復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提高資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態安全,推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閩江、九龍江流域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閩江、九龍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流域保護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流域保護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閩江、九龍江流域各級河湖長應當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職責,負責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召開河湖長會議,研究決定河湖長制工作重大行動,協調解決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閩江、九龍江流域跨行政區域協同規劃、監測、執法等協同管理機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流域生態安全的責任。

        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做好流域保護管理工作,明確承擔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的人員。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海洋與漁業、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完善閩江、九龍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流量、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產養殖、防災減災等標準,建立健全流域生態標準體系。

        第七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對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等開展科學技術等專業咨詢。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流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流域內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講好水文化故事,繼承和弘揚流域治水文化等優秀特色文化。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污染物監測、水文水情等數據匯聚共享體系,提高執法管理水平和數據決策、監管、服務能力,推進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閩江、九龍江流域的義務,有權依法勸阻、舉報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一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閩江、九龍江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二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閩江、九龍江流域發展規劃,科學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閩江、九龍江流域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制。

        第十三條 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做好與閩江、九龍江流域發展規劃的銜接,落實相關的管控要求。閩江、九龍江流域各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中,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閩江、九龍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閩江、九龍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加強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閩江、九龍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十六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岸線規劃,對閩江、九龍江流域范圍內河流岸線實施嚴格管制,保護自然岸線,嚴格控制河流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閩江、九龍江流域跨設區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跨縣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閩江、九龍江流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十九條 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閩江、九龍江重要河段的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生態環境、水行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落實水電站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調水方案規定,保證河流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

        第二十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加強水污染防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建設,對縣級以上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 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監測地下水資源狀況,對沿江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以及周邊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措施和整治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二十二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數量等要求進行采砂。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或者建設涉水工程需要進行河道采砂的,應當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同意。所采砂石不得擅自銷售,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在閩江、九龍江各級河道沿岸封山育林、造林綠化,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流域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和生態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海洋與漁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域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的保護。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珍稀特有魚類和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保護,定期對流域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應當結合實際建設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禁止在閩江、九龍江流域開放水域投放外來物種種質資源。在閩江、九龍江流域開放水域投放外來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

      第四章 生態環境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組織開展流域河湖健康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二十七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閩江、九龍江流域江河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理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設置入河排污口申請時,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二十八條 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閩江、九龍江流域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包裝、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閩江、九龍江流域江河源頭應當嚴格控制除草劑等農藥使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閩江、九龍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貯存、棄置固體廢物。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第三十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流域河湖連通狀況,恢復河流生態流量,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流域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對所轄區域富營養化水庫庫區的生態系統修復。采取控制性涉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水系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庫區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

        第三十一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流域范圍內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城鄉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和垃圾收運處理設施,提高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

        閩江、九龍江流域的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現有城鎮污水管網開展全面排查,建立落實城市污水管網周期排查檢測評估制度。排查發現存在混接、錯接雨水、污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整改。

        在閩江、九龍江流域航行、作業、活動、停泊的船舶產生的垃圾、污水、油類和化學品洗艙水等污染物實行船上儲存、岸上接收,禁止排入水體。鼓勵和支持在閩江、九龍江流域航行、作業、活動的船舶使用清潔能源,靠港的船舶使用岸電。

        第三十二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禁止在閩江、九龍江流域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科學謀劃閩江、九龍江流域各項生態修復工作。

        對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不得以人工修復工程等名義破壞或者嚴重影響生態系統。

        第三十四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流域防洪減災、水資源配置、水環境保護等工程和非工程體系,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閩江、九龍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岸線修復計劃,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閩江、九龍江流域岸線。

        第三十五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江河源頭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機制和方式,加大財政支持,優化閩江、九龍江流域江河源頭林分樹種結構,提高闊葉林比例,合理控制竹林發展,逐步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多功能的復層混交林;禁止將生態公益林中的喬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變相改造成竹林、經濟林。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域森林生態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生態系統修復工作,對退化天然林加大修復力度。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流域濕地生態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濕地生態系統修復工作,對受損濕地加大修復力度。

        第三十六條 福州市、漳州市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閩江、九龍江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保障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開展對歷史遺留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并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實施礦山生態修復應當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止水污染等措施,進行系統修復。

        第三十八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中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強對流域源頭和上游地區實施生態系統修復和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支持,提升流域源頭和上游地區實施生態系統修復和其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省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流域船舶、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洪澇干旱、森林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御、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四十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促進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系統修復的政策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保護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和發展綠色低碳經濟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閩江、九龍江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流域下游與上游通過資金補償、產業轉移、對口協作等方式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跨界斷面監測、考核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依據。

        省人民政府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相關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優化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推進流域綠色發展。

        閩江、九龍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

        第四十三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實際推動鋼鐵、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制造等產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動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化肥等行業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或者遷移。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開發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并組織對現有各類開發區的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源、能源投入產出狀況;

        (二)實際經濟收益狀況;

        (三)技術應用成果情況;

        (四)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情況;

        (五)開發區、工業園區發展趨勢;

        (六)產業以及產品競爭力;

        (七)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等其他需要評估、論證的項目。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對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產業以及應用技術進行優化調整。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在閩江、九龍江流域實施重點行業和重點用水單位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產和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的原則,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促進節水型行業產業發展。

        第四十六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融合、綠色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與管理,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城市和美麗鄉村。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按照生態、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因地制宜組織實施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推進廁所改造、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第四十七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動綠色生態農業發展,并給予政策扶持。

        鼓勵、引導閩江、九龍江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經營者發展循環經濟,實施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十八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合理優化畜禽養殖布局,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非禁養區應當推動畜禽養殖綠色循環發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或者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四十九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應當推動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鼓勵在開放水域自然放養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魚類等;對排放污染物的淡水養殖,嚴格控制新增養殖項目或者擴大養殖規模。

        閩江、九龍江流域應當嚴格水環境監管,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閩江流域水口庫區以上、九龍江流域江東大橋和西溪橋閘以上的水域、灘涂,現有可能造成流域水體污染的水產養殖項目,應當依法予以規范。

        第五十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引導城鄉居民綠色消費,加強基礎設施綠色設計和更新升級改造,促進綠色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本條例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切實履行流域保護管理職責,按照規定完成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任務和目標。

        第五十二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綜合執法能力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治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對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依法加大聯合執法力度。

        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協助巡護制度,積極支持發展志愿者、流域生態保護組織等協助巡護組織。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協助巡護,參與和監督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 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司法保護建設,鼓勵技術調查官參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訴訟活動,建立健全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

        支持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支持檢察機關以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破壞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案件提起公益訴訟。

        支持省人民政府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流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或者建設涉水工程等活動需要涉及采砂,擅自銷售所采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砂石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違法利用、占用閩江、九龍江流域岸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閩江流域,是指由閩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龍巖、三明、南平、寧德、泉州、莆田、福州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閩江干流是指閩江延平延福門至閩江馬尾入海河口,流經南平、三明、寧德、福州的閩江主河段;閩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閩江干流的河流。

        (二)本條例所稱九龍江流域,是指由九龍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龍巖、三明、漳州、泉州、廈門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九龍江干流是指九龍江龍巖龍門至九龍江入海河口,流經龍巖、漳州的九龍江主河段;九龍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九龍江干流的河流。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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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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